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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》公开征求意见

        新《证券法》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。新《证券法》创新监管方式,调整了原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事前准入审批的监管体制,要求会计师事务所、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、资信评级、财务顾问、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,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。


       为落实新《证券法》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向证监会备案的新要求,证监会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,起草了《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,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 


关于就《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(
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 


  2019年12月28日,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《证券法》,新《证券法》将于2020年3月1日施行。为落实新《证券法》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的新要求,我会研究起草了《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,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:

  1.电子邮件:flbpublic@csrc.gov.cn

  2.通讯地址: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法律部,邮编100033。

  3.传真:010-88061401

 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330日。

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国证监会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2020年229


附件1: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(征求意见稿).pdf
附件2:证券服务机构备案表.rar
附件3:关于《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的起草说明.pdf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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创建时间:2020-03-01 11:42
浏览量: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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