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”酒”“药”归真,方得信!

近日,茶余饭后谈论最多的也许就是“鸿茅药酒事件”了,这里我不想谈论谁是谁非,只想对世界之“物”应当具有的本质属性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,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!

产品作为一种特殊的“物”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是这样规定的,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、制作,用于销售的产品。区别产品最重要的方式就是看产品的执行标准。“鸿茅药酒”产品标识所明示的产品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(中药成方制剂)第14册WS3-B-2792-97,由此得出该产品是“药”而不是“酒”,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。我国民间有句谚语叫做“是药三分毒”,药的毒性是为了治病的,往往毒性越大、药效越好!

酒是一种饮品,应当严格符合《食品安全法》的规定,服药是用水,还是酒也应顺其自然。我国中医历来就有把酒做为“药引子”的习俗。《黄帝内经》有“汤液醪醴论篇”, “醪醴”者即药酒。酒素有“百药之长"之称,将强身健体治病疗伤的中药材或一些兼具药效的食材与酒"溶"于一体的药酒,不仅配制方便、药性稳定,而且安全有效。不能将“药”的毒性与“酒”食品安全完全对立起来!

       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,商品日益丰富,品种琳琅满目是必然趋势。然而一些不法之徒利用“物品”多样性的属性,扩大宣传,或者是虚假宣传,于是,治病的“药酒”变成了餐桌的“饮酒”,“保健品”变成了“药品”,甚至“食品”也变成了“药品”。这一切都是利益的趋势,是对良心道德的践踏……

我们的祖先认为北斗七星主亡,南斗六星主生,福、禄、寿三星分别主一个人一生的福、禄、寿,他们把一斤定为十六两就是告诉做买卖的人:“人在做,神在看”, 只要拿着称就会想起天上的神在看着自己,这样做买卖就有了良心的约束。

       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7条“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应当遵循诚信原则,秉持诚实,恪守承诺”。合同法第6条“当事人行使权利、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”。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民社会必然的道德信条,必然关系着一个时代一个国家,一个法律系统对人性的基本认识和基本态度。它在当代法律中的作用呈不断加强的趋势,成为整个民法领域得“帝王条款”。诚实信用原则也因此成为当今世界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问题。

民事活动历来是平等、自愿、等价、有偿的,诚实信用、恪守规则是最起码的,也是不能突破的道德底线。老王卖瓜是可以自卖自夸是可以理解的,然而“夸”是有度的,不能夸大其词,更不能虚假宣传。您骗得我一时,但骗不了我一世,那些突破道德底线的商业欺诈必将被市场所抛弃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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创建时间:2018-04-18 17: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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